原告东莞市琼X食品开发研究所(以下简称“琼X所”)与被告惠州市XX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、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后根据案情需要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琼X所的法定代
原告东莞市琼X食品开发研究所(以下简称“琼X所”)与被告惠州市XX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、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后根据案情需要,依法...原告东莞市琼X食品开发研究所(以下简称“琼X所”)与被告惠州市X
原告东莞市XX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诉被告XXX劳动争议一案,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XXX...原告东莞市XX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诉被告XXX劳动争议一
案情简介:2014年4月13日1时50分许,受害人周某军驾驶粤X237XX号轿车沿莞佛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,行驶至西行22KM+300M(虎门镇)路段时,车头右角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辆向左侧翻,车辆侧翻在道路从左往右数第二条车道与紧急救援车道间,造成周某军受伤、粤
案情简介:2013年5月13日,法某驾驶粤S146XX号小轿车(搭载乘客:叶某)停在东莞市沙田镇某路段时,乘客叶某打开右前门准备下车过程中,该车右前车门位置与驾驶粤S739XX号二轮摩托车(搭载乘客:王惠某)从后驶来的王某的身体发生碰撞,造成王某、王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
温馨提示:尊敬的用户,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赖贺明律师。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赖贺明律师电话(13790511182)寻求帮助。